时间:2021/5/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白癜风初期什么样的 http://m.39.net/pf/a_7696544.html

?裁判要点

1.原房屋灭失,宅基地相关权利丧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或倒塌,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将不能继续使用,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继承人亦丧失对宅基地相关权利的承继。因此,户口迁出后,要注意对宅基地房屋的维护。

2.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延伸):宅基地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取得,一般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因房屋的存在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3.拆迁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再延伸):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子女户口在哪里,都有权继承;另一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宅基地不属于遗产部分,无法继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小平。

委托代理人曾庆成,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船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谷平,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东阳村。

法定代表人廖章海,乡长。

原审第三人陆魁春。

再审申请人陆小平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南县政府)、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蒸湘区政府)、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母山乡政府)、原审第三人陆魁春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湘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陆小平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并不是对南政()土建许字第号《衡南县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号证)项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而是请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给陆魁春的号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再审申请人与号证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号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小平之父陆秀益所有。上世纪50年代初陆秀益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组(年5月调整划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到衡阳市线带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年,陆魁春经陆秀益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益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号证。年1月,陆秀益去世。可见,陆秀益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魁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小平作为陆秀益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陆小平的起诉,并无不当。陆小平再审请求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陆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小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寇秉辉

书记员陈钿

来源于鲁法行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瀚海集团官方网站,了解更多企业信息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