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唐某某犯袭警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年3月1日施行以来,衡南县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涉嫌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职的防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