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债权人享有计息的民事权利。《破产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是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定,是申报债权时利息的计算方式。因目前法院仅下达破产受理裁定,最终是否裁定宣告破产,尚未确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判决,该判决支持有关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请求合法有据。 案件索引 《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担保公司为泽丰园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后泽丰园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担保公司于年12月代偿后向泽丰园公司进行追偿代偿款项,并要求支付自代偿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至利息。 年7月7日,衡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物资公司对泽丰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7月28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关于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请求。 争议焦点 公司破产受理后有关该公司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所涉利息应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泽丰园公司陈述提出的原审判决利息截止时间不当的问题。 原审判决第二项“泽丰园公司支付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利息以.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是对民事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的判决,债权人享有上述计息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定,是申报债权时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果泽丰园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并开始清算,原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利息应自年7月7日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受理裁定之日起停止计算。因目前衡南县人民法院仅下达受理裁定,最终是否裁定宣告破产,尚未确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判决,属于执行环节考虑的情况,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