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服刑人员适用假释比例较低,本案通过公开听证推动依法积极适用假释具有引领意义 ◆通过公开听证推动依法积极适用假释,既能展现假释制度的优势,对公众也是一堂很好的法治教育课 ◆通过公开听证推动依法积极适用假释,有利于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更好回归社会服务社会 “现在,我宣布:对于江西省赣州监狱提请的服刑罪犯余珍伟减刑意见,建议赣州监狱改为依法提请假释,并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规范办理。”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的话音落下,全国检察机关第一起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听证会宣告完成。 听证会现场11月4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在江西省赣州市对罪犯余珍伟减刑(假释)监督案件组织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据悉,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年初就开始谋划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听证工作,通知各地认真审查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加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并由第五检察厅选择有关案件探索开展听证工作,罪犯余珍伟减刑假释案件就是其中之一。选择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探索推动依法积极适用假释,无论是对罪犯余珍伟本人,对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是对全国监狱适用假释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提出假释建议 年11月至年2月,余珍伟在明知道自己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和组织民工砍伐了杂原木.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立方米。 年5月11日,余珍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告人余珍伟因滥伐林木罪被江西省全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于8月29日交付赣州监狱执行。 罪犯余珍伟的刑期至年4月30日期满,截至年10月,剩余刑期一年六个月。 服刑期间,罪犯余珍伟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较好地遵守了监规纪律,其间获得了监狱考核表扬3次,罚金5万元也已经履行完毕。基于以上原因,监狱建议对罪犯余珍伟提请减刑。 收到监狱提请的减刑意见后,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同步法律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层报最高检第五检察厅。检察机关经研究认为,综合考量罪犯余珍伟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刑罚执行情况、生效判决中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及服刑表现、再犯罪风险评估等情况,罪犯余珍伟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条件,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规定的假释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之规定,结合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有关要求,可以建议对罪犯余珍伟优先适用假释。 通过公开听证增强假释透明度 假释并非简单的一纸意见或决定,它的适用体现的是各部门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毕竟,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必须慎重,谁也不能妄言。 针对近年来全国服刑人员假释适用率始终较低的实际情况,结合江西省和赣州市检察院拟提出对罪犯余珍伟优先适用假释的建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决定召开一场公开听证会,请听证员们来“听一听”“评一评”“议一议”。听证会前,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刘福谦、张书铭、刘灿敏等办案人员会同江西省检察机关有关办案人员,认真对此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仔细推敲听证会程序及议程。 11月4日,公开听证会如期召开,全国人大代表陈隆梅、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常委姚宝山、江西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副局长康志文、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曾明生、北京市炜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军民等来自社会各界的五位听证员应邀参加。与该案有关的江西省监狱管理局、赣州市检察院、赣州监狱、全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全南县司法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邀到场。 听证会上,全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原办案民警介绍了原案主要案情,赣州监狱管教民警介绍了罪犯余珍伟的服刑改造情况,服刑罪犯证人证实了罪犯余珍伟的服刑情况,罪犯余珍伟陈述了认罪服法态度和服刑改造表现。接着,赣州监狱发表了对罪犯余珍伟拟提请减刑的意见,赣州市检察院对监狱拟提请对罪犯余珍伟减刑案件发表了检察意见,全南县司法局发表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罪犯余珍伟亲属代表作了发言。 所有部门人员发言完毕后,听证会进入到了听证员提问环节。廖军民首先发问,他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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