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2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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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一、本通告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产生烟光、声响造成环境和噪音污染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二、对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东至滨江路、南至泉梓路、西至旺华路、北至云雅路,划定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立春、农历腊月二十四(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可以燃放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县城其他建成区域,除立春、农历腊月二十四(小年)、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可以燃放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县公安部门批准许可,未经批准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四、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云集镇及县城内的村(社区)要积极支持,并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宣传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提倡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同维护县城人居环境。

  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并积极引导群众和亲属树立文明新风,树立生态环保意识,让不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一种自觉行动。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县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行为,并依法处罚;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并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劝阻、查处各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市民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市民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县公安局(云集派出所):

  县城管执法局:

  八、本通告自年2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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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编辑:生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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