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点青春痘医院介绍怎么治疗脸上的痘痘 http://www.enklarediabetes.com/chaoliu/xinchao/2364.html 导读:衡南县人民法院在《郭伙星与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案()湘民初号》中判决:“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选择性打假”、“钓鱼打假”等行为构成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破坏,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事实:郭伙星通过淘宝网站在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翌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十罐蛋白质粉,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载明每克产品项下含能量千焦。郭伙星收到产品后,未实际食用即以该产品能量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翌公司支付相当于案涉产品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天翌公司辩称,郭伙星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且其不属于以消费产品为目的的消费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案涉产品实际能量值应是千焦,产品包装上的标示错误。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郭伙星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被支持? 2.法院判决:经查,郭伙星近年来多次以所购产品存在缺陷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金,有“职业打假人”之嫌。“职业打假”虽对净化市场、规范商品交易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以牟利为目的实施“选择性打假”、“钓鱼打假”等行为,又明显构成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破坏。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也应当守护公序良俗原则,严格区分真实的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保护消费者正常的消费需求而非牟利性消费。郭伙星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存在标示瑕疵的保健食品,再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食品不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产品,且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不应予以支持。 详细内容请见:《郭伙星与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案()湘民初号》。 编论:李冲; 导论:陈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