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对“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中国语境批判,是作者经过二十多年的跟踪观察、深入研究思考后作出的认真回应。自从德日“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被引入中国刑法学界后,以中国应有的刑法文化视野和人类社会几千年来认定犯罪的应有技术操作要求来看,不但会发现其体系内部本身存在着针对性不强、技术性不高、逻辑性不严密的固有缺陷;而且还会发现在这一理论体系之外存在着中国刑法学面对这一理论已经缺乏甚至丧失了自我审视、自我警觉、自我批判而导致的盲目崇拜、盲目采信、盲目遵从的不正常现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警察的任务在侦破案件,还原事实真相,“三阶层”的理论指导性意义有而不强;而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说,评价犯罪、认定犯罪,是在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基础上,强调主客观的高度一致性,所谓的“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位阶关系基本上没有多少实践价值。从刑法理论的纯粹性和完整性来说,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前后次序关系应当放在不同的涉法阶段才有意义,在刑事立法上奉行的是:在犯罪主体资格的引导下,先规定主观要件后规定客观要件;在刑事司法中奉行的是:在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条件下,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在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来回往返、相互印证、反复论证。本文解构了“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后,提出了以犯罪主体资格为基础,以主客观两要件为内容的犯罪构成“新模式”为足够。这一模式可以通用,可以释疑,经得起证伪,对得起质疑,可以实现立法之规格模型,学法之分析工具,司法之操作技术之基本功能。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四要件;犯罪主体资格;主客观两要件 一、导言 在中国,赞美比批评容易的多,批评比批判温柔的多。但是,在中国的刑法学领域,必要的理性批判依然是中国刑法学得以生存、发展和繁荣一个必不可少的学术元素。 事先声明:对“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的中国语境批判,并非在于作者一时的心血来潮故作反潮流之为以博他人眼球青睐,而是作者经过二十多年的跟踪观察、深入研究思考后所作出的认真回应,多年郁结的诸多想法,直觉是已经到了不吐不快的时候了;也并非在于这一理论一无是处,以至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根本不能作为对犯罪认定可供选择的一种方法参考和在中国刑法理论上根本不能作为一种学理表现形式而可以成为中国刑法学不断进行自我学习借鉴、自我吸收扬弃、自我完善补充的理论备份。其实在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中,多一种理论备份、多一种备用方法、多一种证伪质疑的学理观点作为参考尺度,绝对是好事,是检验中国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得失并作自我完善的必要知识储备;更非在于中国刑法学在后起发展的进程中对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奉之为圭臬的理论根本不能引进、参考、借鉴,也不能进行颂扬的狭隘心态和排外心理;而在于德日“三阶层”犯罪结构模式被引入中国刑法学界后,以中国应有的刑法文化视野和人类社会几千年来认定犯罪的应有技术操作要求,会发现其体系内部本身存在着针对性不强、技术性不高、逻辑性不严密的固有缺陷;还在于这一理论体系之外存在着中国刑法学面对这一理论已经缺乏甚至丧失了自我审视、自我警觉、自我批判而导致的盲目崇拜、盲目采信、盲目遵从的不正常现象。很多年轻的刑法学子更是患上了心理学上的“视盲区效应症”和“无理由偏爱症”,以至于除了“三阶层”结构模式之外,已经“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爱之(三阶层模式)则欲捧杀,恨之(四要件模式)则欲棒杀,从而让中国刑法学形成了过多的理论泡沫,背上了沉重的理论包袱。对于前者而言,即使其存在不合情、理、法的弊病,作为同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体系形式的中国刑法学可以作善意的指出并提出不同的看法,能否接受改造毕竟是他人他国之事,可与我无关;而对于后者而言,则兹事体大。为了给中国刑法学吹上一缕“清热、消暑、‘减肥’”的冷静之风,以便能够及时“止损”;更为了中国刑法学的自我完善和能使刑事司法更好地进行实践操作需要,对此必须加以批判。也许这仅仅是我一个人在“独钓寒江雪”地“战斗”,然而笔者自觉并深信自己在刑法领域已有四十年的耕耘翻弄,既然发现了这一现象,不能装聋作哑,直觉已有必要为中国刑法学做出一些可供思考的绵薄贡献,所以就勇敢直言了。 在对中国刑法学进行近距离的观察、理性的思考后坦率而言,相对于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甚至相对于民法学、行政法学和犯罪学来说,刑法学应当属于下位学科。这不仅仅在于进入近现代法治社会以后,刑法学已不是一门能够自给自足的法学学科,它的形成、发展与壮大,不断需要其他学科提供知识信息、法理资源和技术手段,而且还在于一个国家如果能够做到政治清明、社会安宁、人民幸福,那么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刑法久厝,囹圄空虚,严刑为耻[1]的社会状态下,何来刑法的超高地位和刑法学不正常的繁荣昌盛。正像中国古代一直沾沾自喜宣称的那样,躬逢盛世、河清海晏、刑罚久厝,都是盛世的象征,因此中国古人喜欢将此作为治世是否成功、盛世能否成立的一个标志[2]。然而,中国历史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为转移的,同样中国社会的犯罪也不以管控者的意志转移为转移的。当下中国社会依然处在犯罪高发频发的严峻时期,由此受中国几千年严刑峻法、重刑成性的刑文化影响,“路径依赖”的历史惯性使得当下中国以严刑峻罚为内容、以入刑为起点的刑法学依然一路热闹而来,刑法学至今依然是一门现实的显学,因此更有必要加以认真严肃对待。 有犯罪,就有刑事法律对犯罪的规范和制裁;有犯罪,就有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认定和惩罚。用什么样的思维观念和方法手段来认识犯罪、认定犯罪就成了刑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时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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