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前不久,一段两分多钟的视频在   根据以往经验,这些在   果不其然,事后经相关公安机关辟谣,这是6月11日发生在河南省西华县奉母镇的一起命案,和所谓的“四个和尚”没有半毛钱关系。

明明是一宗命案

却被传谣者归罪到出家人身上

四个和尚的冤屈还没洗干净

又一波挖肾的视频在   这次的视频比较原生态,没有配音和字幕,2分多长的视频全是拥挤不堪的道路上紧张施救的人群,两个年纪不大的女伤者一身血肉模糊。而配合视频转发的文字依然与挖肾有关,同一个视频、事发的地点却各有不同:

衡阳县西渡

两小学生被人挖肾

↓↓↓

然后衡阳县洪市也开始传播

并且由挖肾变成了挖眼睛

↓↓↓

甚至连衡南县的学生

也没“幸免于难”

↓↓↓

衡阳的警察考证了事情的真相

其实这只是6月23日

发生在衡阳县的一起交通事故

并非是什么割肾挖眼睛后被抛尸草丛!

前不久在增城也曾经出现过这样

关于假和尚偷孩子骇人听闻的谣传

然而事情的真相却并非如此

首先这不是在增城石滩

也不是偷小孩

  她们只是秋季行脚乞食的辽宁海城大悲寺尼,是位于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三家堡村的道源寺,为尼众寺院,是大悲寺妙祥僧团下院道源寺尼众以清苦修行出名。每年农历八月十五后,要外出“行脚”半个月左右,行脚途中托钵,只乞食物,不乞金钱。

小编随手一查“假和尚卖器官”

看到的都是一波又一波的辟谣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解释)当中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与了更具体的解释。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意味着信息浏览量次或者转发次将是入罪的基本门槛。《解释》同时指出,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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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责编:陈演坛编辑:罗誉

编审:曹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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