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生被患者家属杀害的事还未平息,西安又传来了教师被学生杀害的消息! 如果大家还没有忘记的话,大连13岁孩子杀人的事也才刚刚过去了有两个月吧。 一个应该看恐怖片都该捂着眼睛的年纪,却已经在现实中操刀杀人了,这还“只是一个孩子”吗? 大连13岁的“杀人犯”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被“收容教育”,而年12月28日,我国刚刚废止了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不知下一步在砖家、公知、叫兽的再接再厉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还是否能执行,还有多久将会也被以“人权”的名义彻底废除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收容教养,最长不过才3年! 六哥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幸好发生凶案的西安市第六十六中学是一所高中,在里面上学的学生至少已经年满14周岁了吧,凶手虽然“只是个孩子”,但他已经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请千万不要放过他! 不过,即使凶手满了14周岁,也没有什么好兴奋的,毕竟他肯定不满18周岁,法律说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就是无条件的执行,再有个什么“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从轻”,那处罚也就那样了。 六哥曾经抓过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四个犯罪嫌疑人中的三个都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边缘少年”,在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他们的家长来陪同制作笔录,一个孩子的家长说:“不管,爱咋咋地”,另外两个孩子的家长说:“不可能,我们孩子平时表现可好了,你们公安机关办错案子了吧。” 两个来旁听孩子录口供的家长,在听到孩子供述盗窃细节的时候,一位家长不停的求情说:“他还只是个孩子,谁还不犯个错,也不是什么大事。”另外一位家长则多次打断警察的问话,对孩子说:“别胡说,是你想偷的吗?别学哥们义气什么事都往自己身上揽事,是不是XX让你偷的?”当他的孩子一脸自豪的说:“没胡说啊,就是我带着他们偷的啊。”这位家长也只会高高的扬起了手装作要打他的样子。 笔录做完,他们在家长的“呵护”下,大摇大摆的走出了派出所的大门,而那位家长没来的边缘少年,六哥竟然还需要开着警车把他送到家里防止意外发生,不知到底他对这个社会做出了什么贡献,值得我们如此“尊敬”? 可能有人会说,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高,行政案件就低多了。 真的吗?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岁的人就要负违法治安管理的责任,但是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进拘留所都尚且无可畏惧,拘留不执行,谁会害怕? 六哥曾经处理过一起校园暴力案件,7名女生在学校的厕所里把2名女生给打了。在传唤7名女生做笔录的时候,虽然六哥告知了她们调解不成会被拘留的结果,但丝毫没看出这7名女生的害怕与羞耻。 一名女生嬉笑着说:“哥哥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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