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7/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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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中心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制定本服务指南。

中心简介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系直属于萍乡市人民政府的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负责我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中心下设综合科、监察科、信息管理科、委托信贷管理科、筹资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核科和莲花、上栗、芦溪、湘东四个驻县(区)办事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中心各分支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时间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营业时间

咨询电话

1

市本级营业厅

富丽大厦7楼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

13:00-17:00(冬季)

-

2

上栗县办事处

上栗县市民中心2楼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

13:00-17:00(冬季)

-

3

芦溪县办事处

芦溪县凌云路“市民之家”三楼B区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

13:00-17:00(冬季)

-

4

莲花县办事处

莲花县政务中心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

13:00-17:00(冬季)

-

5

湘东区办事处

湘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

13:00-17:00(冬季

-

备注:延时服务以中心通知为准。

中心网址: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账户封存与启封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与启封事项。

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个人账户启封: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启封手续。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账户封存、启封均应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补交事项。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补助部分一并缴存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正常的缴存由单位经办人员到银行网点办理。如单位发生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等情形,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填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一式两联);

(四)办理流程

缴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缴存基数调整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核定事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低于萍乡市社保局规定的最低缴存基数。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填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核对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缴存基数确认→中心办结。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事项

(一)办理事项

受理萍乡市辖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缓交申请审核事项。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年。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所需材料

1、单位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1份);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议)。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提取办理

(一)职工购买住房的—购买新房提取

窗口受理

(1)提供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局监制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2)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只限于本市)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4)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购房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计算,原件扫描录机。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购房合同备案、发票、婚姻状况是否真实有效。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二)职工购买住房的—购买二手房提取

1、窗口受理

(1)提供已办理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2)提供契税发票或免税证明原件;

(3)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4)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只限于本市)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5)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原件扫描录机。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不动产权证、发票、婚姻状况是否真实有效。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三)职工异地(职工本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购房提取

窗口受理

(1)购一手房的需提供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局监制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2)购二手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及房屋交易费发票等原件;

(3)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申请人须提供借款合同及个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原件,核实贷款购房情况;

(4)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5)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6)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购房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原件扫描录机。异地购房提取三种情形详见《关于规范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萍公积金字〔〕46号)。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购房合同备案、发票、银行征信报告、婚姻状况是否真实有效。必须先落户,再购房。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棚户区改造房、拍卖住房提取

1、窗口受理

(1)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棚户区改造房应提供正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原件;

(2)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只限于本市)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4)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以上申请办理期限为1年,自购房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日起计算,原件扫描录机。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购房合同备案、发票、婚姻状况是否真实有效。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五)建造、大修(危房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窗口受理

(1)提供同级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文原件;在农村自建房的应提供本人的土地证、《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原件;

(2)提供建房费用发票原件;

(3)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在农村自建房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

(4)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鉴定级别应为D级原件,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5)提供建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只限于本市)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6)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7)注:以上申请办理期限为2年,自最后一个审批文件生效日起计算,原件扫描录机。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六)拆迁安置提取

1、窗口受理

(1)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和补差款收据原件,;

(2)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提供建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只限于本市)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4)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5)查询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注:提取金额不超过补差金额;申请期限为2年,自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原件扫描录机。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七)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窗口受理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偿还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余额清单和1个月(含)之内的银行结清票据原件,提供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只限于本市)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注:原件扫描录机。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八)支付房租提取

1、窗口受理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2)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租住商品房

(1)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发票、出租人身份证件、不动产产权证原件;

(2)提供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4)提供家庭房产信息证明原件。

注:原件扫描录机。中心窗口经办人员查询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九)退休提取

1、窗口受理

(1)依据国家有关退休年龄规定,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特殊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原件。

(2)提供提取人四大国有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注:原件扫描录机

2、分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核实提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筹资科审核。

4、计财科出账。

2、网上办理APP

(1)电脑登陆:缴存人使用电脑浏览器登陆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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