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5/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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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日上午,衡南县居民费某主动购买元鱼苗,其中草鱼尾、鳙鱼尾,在位于衡南县云集镇的湘江土谷塘大桥千吨级码头,将鱼苗投至湘江。

据了解,年6月7日,费某携带电动工具到衡南县车江镇大桥社区湘江河段,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被衡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衡南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经衡南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释法说理,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出资购买鱼苗,在农业农村局渔业股、法规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察官和现场群众的见证下,来到湘江流域进行自主的人工增殖放流补偿活动,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不但能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及时得到修复,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通过处理一人达到教育一群的目的。

据衡南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从年1月1日零时起,该县"一江三水"全面禁捕退捕。目前为止,县农业农村局已接到县检察院移交的由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几起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案件资料。因其行为是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水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这几起案件的当事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要求其向县指定的生态环境赔偿账号缴纳一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投放同等价值的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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