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10月22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受贿案。被告人李荐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荐国的违法所得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年4月2日,李荐国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开庭。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李荐国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娄底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医药销售、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胞弟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其中万元未遂。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荐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荐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李荐国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荐国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年6月1日,据三湘风纪网发布通报: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一届省委委员、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荐国违反政治纪律,打探案情,串供和伪造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李荐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目无党纪国法,践踏法律,为官不廉,家风不正,亲清不分,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湖南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荐国开除党籍处分,一并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李荐国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李荐国简历

李荐国,男,汉族,年3月出生,湖南衡东人,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7月参加工作。

年6月至年9月,历任衡阳市城北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衡南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衡南县委书记;

年9月至年9月,任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年9月至年3月,任邵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年3月至年3月,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

年3月至年3月,任娄底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年3月至年1月,任娄底市委书记;

年1月至年12月,任娄底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年12月至年6月,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

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湘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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